附件六:
《江西省成人(自学考试)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
外语统一考试管理规则(试行)》有关规定
第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劝阻仍不改正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(或成绩):
(1)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;
(2)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;
(3)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;
(4)在考场内吸烟、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;
(5)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;
(6)将考试材料(含准考证)带出考场的;
(7)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场的。
第二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取消当次考试资格(或成绩),并按照国家考试有关规定,以舞弊论处,同时通报其所在培养单位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:
(1)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;
(2)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手势的;
(3)夹带文字资料的;
(4)接传答案、交换试卷、答题纸(卡)或草稿纸的;
(5)抄袭他人或将自己的考试资料让他人抄袭的;
(6)撕毁考试材料(含准考证)的;
(7)其试卷在阅卷中被专家认定为有作弊行为的;
(8)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;
(9)拒绝、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;
(10)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侮辱、诽谤、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;
(11)伪造证件、证明以取得考试资格的;
(12)答题纸(卡)上所填写的姓名、准考证号等项目与考生本人不符的;
(13)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、准考证号或做标记的;
(14)有其它作弊行为的;
第三条 考生请他人代考的,取消当次考试资格(或成绩),并按照国家考试有关规定,以舞弊论处,同时通报其所在培养单位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。